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名芬与陆国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芬,陆国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87号原告李名芬。被告陆国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名芬诉被告陆国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名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国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名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