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名芬与陆国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芬,陆国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87号原告李名芬。被告陆国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名芬诉被告陆国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名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国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名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