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立保字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荣武与沈阳市皇姑区广意绿原达装饰材料纸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荣武,沈阳市皇姑区广意绿原达装饰材料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立保字4号原告刘荣武。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广意绿原达装饰材料纸厂。经营者谭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武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广意绿原达装饰材料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广意绿原达装饰材料纸厂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等价数额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刘荣武名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15号(2-4-2)(建筑面积94.95平方米),档案号:6-2-0129825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广意绿原达装饰材料纸厂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等价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景亮名下车牌号为:辽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原告刘荣武名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15号(2-4-2)(建筑面积94.95平方米),档案号:6-2-0129825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