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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苟生与被执行人周正南、谭元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苟生,周正南,谭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何苟生,男。被执行人周正南,男。被执行人谭元建,男。申请执行人何苟生与被执行人周正南、谭元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1.4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正南、谭元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何苟生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李辉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