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银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恒升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银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恒升农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银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殷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恒升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蔡宝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银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恒升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