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兆隆与李江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隆,李江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李兆隆,男,193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潍,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隆诉被告李江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隆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4.00元,减半收取2,547.00元,由原告李兆隆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树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