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张建、王大海、张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负责人:郭红利,任行长。被执行人张建,男,生于1981年6月17日。被执行人王大海,男,生于1984年8月4日。被执行人张晓平,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张建、王大海、张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建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借款之日至2013年3月17日的借款利息、罚息计9354.36元,并按16.875‰的逾期利率负担从2013年3月1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由王大海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借款之日至2013年3月17日的借款利息、罚息计9775.82元,并按16.875‰的逾期利率负担从2013年3月1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张晓平对张建、王大海以上应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张建、王大海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31.00元,张建负担1215.00元,王大海负担1216.00元。判决生效后,张建、王大海、张晓平未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建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西关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