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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献洪与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洪,安阳市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李献洪,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梅。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徐瑞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巍云,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洪诉被告安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献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献洪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