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与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村。法定代表人钱妙琴,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陶晓磊,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法定代表人吴治升,该公司总经理。凤凰镇安庆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安庆村)与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薄板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张凤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宝顺薄板公司应返还安庆村垫付的工资款613213.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2、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4966元。由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宝顺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资产状况,未发现其���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618179.12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凤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