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