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乌云高娃与李宗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高娃,李宗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乌云高娃,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信用社退休职工,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告李宗宝,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云高娃诉被告李宗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乌云高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云高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云高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乌云高娃承担。审判员  宋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