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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忠良、倪文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忠良,倪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丁忠良。申请人倪文刚。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丁忠良与申请人倪文刚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钟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忠良与申请人倪文刚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倪文刚已向丁忠良结清了在浙普渔42315号船上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二、丁忠良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98000元,已经由倪文刚全部支付。三、倪文刚在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外,现再支付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补贴费、生活费和后续各种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元)。分两期付清,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元),剩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在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四、丁忠良自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基于本次事件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双方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各方不就此事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