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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宝贵、夏请红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杨宝贵。申请执行人夏请红。被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宝贵、夏请红与被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336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二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900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在10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申请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飞天支行的存款(含诉讼费、执行款)193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