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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汉波与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汪拳村村民委员会、大冶市金湖汪拳双桥红砖厂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波。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汪拳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湖汪拳双桥红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汉波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汪拳村村民委员会、大冶市金湖汪拳双桥红砖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汪拳村村民委员会、大冶市金湖汪拳双桥红砖厂已履行了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怀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