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树昌申请执行黑俊坤、曾家亮、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树昌,黑俊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1号申请人白树昌,男。被执行人黑俊坤,男。本院在审理白树昌诉黑俊坤、曾家亮、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黑俊坤转移财产,致使今后法院的判决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白树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黑俊坤持有的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42%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黑俊坤持有的云南永仁建工有限责任公司42%的股权予以冻结,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