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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超与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超,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超,男,1987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乜庆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2号1号楼131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兆玉,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上诉人任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诚祥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8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丽新担任审判长,法官常洪雷、法官田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任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任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任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代理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