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260号原告:罗某。被告:林某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喻国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二个女儿,婚后感情一般,一直共同经营陶瓷生意,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欠款近300万元,原告坚信只要夫妻共同努力一定能战胜目前的困难,愿意为了小孩真心实意和被告过日子,可被告听信朋友的吹棒,坚信69800元能变1040万元的神话,长期待在广西南宁,连面都见不到,家里小孩无人照顾。被告执迷不悟、不可理喻,不顾忌原告的心理感受,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房屋一套依法分割;3、二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二小孩抚养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二个小孩还小,离婚对小孩成长不利。我是投资经营,不是传销,原告报案称我是传销,但警察也没有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2003年11月25日生育长女林甲、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又于2008年7月29日生育儿女林乙。婚后感情一般,一直共同经营陶瓷生意,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未继续经营。2012年7月12日共同购买南昌县金沙大道2567号金沙逸都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原告以被告长期待在广西南宁投资,连面都见不到,家里小孩无人照顾为由,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小孩出生证、及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某号房屋产权登记证各一份等及原、被告的陈述相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至今,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二个小孩。现双方因投资等原因而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只因投资意向存在分歧。只要双方认真分析市场,找到投资共同点,家庭经济等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国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玲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