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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芳春与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春,孙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李芳春,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农民。被告孙琪,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榆中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春与被告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李芳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在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