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芳春与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春,孙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李芳春,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农民。被告孙琪,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榆中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春与被告孙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李芳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在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