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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德垣与吕欣琪、郑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欣琪,刘德垣,郑继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欣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光辉,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垣,男,汉族,住广东省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仕学,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继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吕欣琪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垣、郑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郑继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德垣清偿借款本金101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吕欣琪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郑继业、吕欣琪共同负担。上诉人吕欣琪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刘德垣主张郑继业出具借据时与吕欣琪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为郑继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借款是用于偿还赌博欠下的债务而判决吕欣琪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本案中,郑继业所借款项数额较大,刘德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吕欣琪与郑继业有举债的合意且吕欣琪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人的家庭当时有正当的大额支出,且郑继业也承认该借款是用于赌博。吕欣琪与郑继业均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两人收入足以支付日常家庭生活开支。吕欣琪对借款完全不知情,该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而是用于赌博,所以应属于郑继业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吕欣琪不应承担此债务。综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刘德垣对吕欣琪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德垣承担。被上诉人刘德垣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郑继业与其存在借贷关系,吕欣琪与郑继业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确。吕欣琪称郑继业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其不知情的辩解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情理,纯属为了逃避债务而编造的谎言,事实上郑继业借款是其家庭做服装加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郑继业分五次向刘德垣借款(2012年12月15日借60000元、2012年12月16日借50000元、2012年12月18日借40000元、2014年6月8日借50000元、2014年11月2日借50000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是60000元,根据郑继业所述生意规模,60000元并不是很大数额,所以无需征求吕欣琪的意见再出借款项,也没有法律规定夫妻举债金额达到多少以上需要夫妻共同确认,所以吕欣琪认为郑继业借款数额较大,应由刘德垣举证证明夫妻有举债合意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吕欣琪的上诉。被上诉人郑继业在二审诉讼中未作答辩。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围绕吕欣琪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债务的性质及是否属于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虽一审庭审中郑继业及二审诉讼中吕欣琪都称涉案借款是郑继业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能举证证明刘德垣在出借款项时知道郑继业借钱用于赌博,且郑继业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审判决也未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吕欣琪认为借款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吕欣琪认为对涉案借款不知情,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郑继业的个人债务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由吕欣琪证明存在上述规定之情形,但其亦未能够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吕欣琪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吕欣琪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刘德垣已预交),由刘德垣负担1515元,郑继业、吕欣琪负担1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吕欣琪已预交2525元),由上诉人吕欣琪负担。吕欣琪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媛媛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