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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执字第0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蔡静与褚世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静,褚世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185-6号申请执行人蔡静,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执行人褚世享,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户籍所在地云梦县,关于蔡静与褚世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894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被告褚世享偿还原告蔡静借款本金15万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褚世享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蔡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褚世享在服刑期间,且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裁定终结本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蔡静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巍附: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