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洪一波与许建平、陈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一波,许建平,陈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082号原告洪一波,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被告许建平,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陈秋芬,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洪一波与被告许建平、陈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洪一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一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一波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