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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柳金魁与郑春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魁,郑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680-3号申请执行人柳金魁被执行人郑春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郑春元所有的车牌号为津G599**号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