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柳金魁与郑春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魁,郑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680-3号申请执行人柳金魁被执行人郑春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郑春元所有的车牌号为津G599**号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