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艳丽,资中县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