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郭金明与仇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郭金明。被告仇兴伟。原告郭金明与被告仇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金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兴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金明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仇兴伟向我借款人民币24,000.00元,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只还款12,0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仇兴伟于2015年4月6日向原告郭金明借款人民币24,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还款。但被告只偿还了12,000.00元,尚欠12,000.00元没有偿还。现原告郭金明起诉要求被告仇兴伟偿还欠款12,0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仇兴伟向原告郭金明借款12,00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应当还款。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金明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仇兴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正贵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