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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志文与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东风科尔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文,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东风科尔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文。被执行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刘英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东风科尔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劳人仲(2015)裁第43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东风科尔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黄志文127052.5元。负担执行费180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东风科尔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武汉东风科尔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128858.5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审 判 员 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卫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