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平,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涛。上诉人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丽水亿丰利亿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