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温州华城成套柜体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华城成套柜体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港区银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宦云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华城成套柜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西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夏林云。委托代理人:杨帆,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华城成套柜体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798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逸控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叶 恒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