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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某信用社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信用社,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某信用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王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信用社缓交。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