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某信用社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信用社,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某信用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王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王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信用社缓交。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