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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因犯窝赃罪,2005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明市盘龙区大树营路边,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罗某某,后从被告人罗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7克,另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云AG2K**奇瑞轿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3日11时许,民警在大树营路边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及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若干。2、称量记录,证实:经称量,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30.5克。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均是毒品甲基苯丙胺。4、物证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对被查获的毒品以及手套、背包和车辆进行了指认。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收缴毒品收据,证实: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5克已依法收缴。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8、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了提取。9、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窝赃罪,2005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毒品准备进行吸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自然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明市盘龙区大树营路边,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罗某某,后从被告人罗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7克,另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的云AG2K**奇瑞轿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毒品收据,法医学毒物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5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黎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尤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