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树茂与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茂,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45号原告于树茂,1954年9月21日出生(公),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76号。法定代表人鲍丽莉,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哲,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茂诉被告哈尔滨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于树茂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树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