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撤回了对被告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