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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士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892号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美荣,陕西呼建武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吴士琛,男,本院在审理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士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