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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诉前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宣新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52号申请人:赵建平。被申请人:宣新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滨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存款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赵海波所有的鲁M×××××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滨城区农村信用社的存款70万元。二、查封案外人赵海波所有的鲁M×××××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志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