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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石中福鸿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中福鸿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52-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中福鸿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阳新县韦源口镇棋盘村。被执行人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9-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景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1016000元(本金990000元、诉讼费13700元、执行费12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