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春生,肖彩云,郭艳凤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凤,肖彩云,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哈刑二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艳凤,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暂住地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金玲,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彩云,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彭程,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春生,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200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国伟,黑龙江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艳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肖彩云犯贩卖毒品罪,李春生犯窝藏、转移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欣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艳凤及其辩护人周金玲,被告人肖彩云及其辩护人鹏程,被告人李春生及其辩护人钟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艳凤为了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李某甲(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4年12月5日将甲基苯丙胺从河南省安阳市运输至哈尔滨市。郭艳凤到达哈尔滨市后,找到被告人肖彩云,在肖彩云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小区家中,将携带毒品贩卖一事告知肖彩云,肖彩云明知郭艳凤贩卖甲基苯丙胺,仍帮助郭艳凤藏匿2袋甲基苯丙胺,并同郭艳凤一同前往哈尔滨市呼兰区贩卖。当日23时许,郭艳凤、肖彩云乘坐肖彩云的丈夫被告人李春生驾驶的车辆,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附近,郭艳凤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背包留在车内,自行到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朝霞小区的李某甲家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春生在郭艳凤下车后,得知郭艳凤留在车上的背包内有毒品,为了帮助郭艳凤保管、转移毒品,仍同肖彩云驾车返回家中。后为了防止犯罪被发现,李春生、肖彩云又驾车前往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宾馆住宿,二人被公安机关在禧龙宾馆当场抓获。经侦查,公安机关在李春生驾驶的旗云轿车中搜缴毒品白色晶体6袋、浅黄色晶体4袋、红色片剂1袋,经鉴定:白色晶体重478.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8%;浅黄色晶体重278.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2%;红色片剂重9.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小区肖彩云家中,搜缴浅黄色晶体、白色晶体各1袋,经鉴定:白色晶体重99.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3%;浅黄色晶体重99.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1%。综上,被告人郭艳凤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65.39克;被告人肖彩云贩卖甲基苯丙胺965.39克;被告人李春生窝藏、转移甲基苯丙胺766.05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物证毒品的照片;书证毒品入库清单等;证人李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艳凤、肖彩云、李春生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艳凤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彩云伙同郭艳凤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生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转移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艳凤系主犯,被告人肖彩云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春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艳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是因犯意引诱实施的犯罪、毒品没有流向社会;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肖彩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本案属于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情形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郭艳凤携带毒品从河南省安阳市乘坐长途客车来到哈尔滨市向李某甲(另案处理)贩卖,并事先联系了被告人肖彩云。郭艳凤到达哈尔滨市后,肖彩云将其接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小区的家中。其在与肖彩云一起吸毒过程中,将携带毒品贩卖一事告知肖彩云。并拿出2袋毒品交由肖彩云保管。在肖彩云的丈夫被告人李春生回家后,其让李春生送其去呼兰一趟。当日23时许,其与肖彩云乘坐李春生驾驶的车辆,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中医院附近,其将装有毒品的背包留在车内,自行到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朝霞小区的李某甲家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春生在与肖彩云返回时,得知郭艳凤留在车上的背包内有毒品。为了防止犯罪被发现,李春生、肖彩云在到达自家小区后,又驾车前往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宾馆住宿,二人被公安机关在禧龙宾馆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李春生驾驶的旗云轿车中搜缴毒品白色晶体6袋、浅黄色晶体4袋、红色片剂1袋,经鉴定,白色晶体重478.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8%;浅黄色晶体重278.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2%;红色片剂重9.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后经侦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小区3号楼1单元1204室肖彩云家中,搜缴浅黄色晶体、白色晶体各1袋,经鉴定,白色晶体重99.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3%;浅黄色晶体重99.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1%。综上,被告人郭艳凤贩卖、运输冰毒956.11克,冰毒片9.28克;被告人肖彩云贩卖冰毒956.11克,冰毒片9.28克;被告人李春生窝藏、转移冰毒756.77克,冰毒片9.28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乙证言:肖彩云和李春生是我的父母,我妈和我一起住,我爸不怎么回来。2014年12月5日21时左右,我妈从外面领来一个中年妇女,我妈称呼她叫郭晓艳。到我家后,她在我家吃的饭,后来在我妈的房间她俩聊天。当天是23时左右,我爸妈和郭晓艳离开的,当时我问我妈干什么去,她说去呼兰送郭晓艳,当时是我爸开车拉她俩去的。2014年12月6日凌晨的时候,我妈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妈说她今晚上不回来了,床底下狗窝附近有两包东西,让我放到厨房油烟机上面的柜子里,后来我就把两包东西放到柜子里了。她没说是什么东西,当时我在她床底下看到了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两包东西,像味素一样。2014年12月6日凌晨的时候,我妈被公安人员带回我家,公安在我家找到那两包东西扣押了。2、证人张某某证言:李春生和肖彩云是我的岳父岳母,他们和我一起居住在哈市松北区糖厂小区。2014年12月5日21时许,我下班回家,我和我岳父李春生一起回来的,到楼下的时候我去买的菜,我岳父李春生去买的啤酒,我俩先后上的楼。我俩到家后,我岳父李春生一直在客厅休息,我妻子李某乙在卧室睡觉,郭艳凤在我岳母肖彩云的卧室里,当时我不知道。吃饭的时候她和我岳母一起从卧室出来,这时候我才看到她,之前我没见过。我岳母肖彩云让我管这个人叫大娘,我们五个人一起吃的饭,吃完饭,我就回卧室睡觉了。一直到凌晨的时候,警察来敲门我才醒,开门后警察在我家的油烟机上面的柜子里搜查出了两包白色晶体,这2包白色晶体被警察扣押了,这时候我才知道警察在我家扣押的是毒品。3、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11月26日我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取我的材料时,我表示要立功抓捕我的上线“二姐”,这样我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与“二姐”周旋。2014年12月5日晚上,公安人员进门将她抓捕了。我只知道她叫郭晓艳,家原来是东北的,后来搬到河南。在我没出事前大约2014年11月初左右,郭艳凤给我打电话说要帮帮我,看我有个小孩生活困难,男人还在蹲监狱。她说去四川给我拿点便宜毒品让我挣点钱。后来一直没和她联系,我出事后为了立功给郭艳凤打电话说要买毒品。4、证人董某某证言:车牌号为×××的旗云2轿车车主是我,2014年12月3日借给了我姨夫李春生。5、辨认笔录:郭艳凤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肖彩云、李春生;李春生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郭艳凤。6、手机通话记录:记载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郭艳凤与肖彩云的通话情况以及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日郭艳凤与李某甲的通话情况。7、尿液检测报告:2014年12月6日,呼兰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对郭艳凤、肖彩云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以及指认毒品照片: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小区,经肖彩云指引在该室内厨房吊柜中的排风口内搜出白色晶体2包,另对肖彩云的卧室搜查发现多件吸毒工具;对郭艳凤放在李春生、肖彩云驾驶的旗云轿车中的物品进行搜查,在一包内搜出塑料袋包装的微黄色晶体4包,块状晶体6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粉色片剂100粒。9、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及样品报送清单:记载将缴获的毒品入库等情况。1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4)570号鉴定文书:在旗云车上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为478.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旗云车上缴获的浅黄色晶体净重为278.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旗云车上缴获的红色片剂净重为9.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在李春生和肖彩云家中缴获白色晶体净重为99.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李春生和肖彩云家中缴获浅黄色晶体净重为99.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黑)公(刑技)鉴(化)字(2015)19号鉴定文书:在旗云车上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8%;在旗云车上缴获的浅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2%;在李春生和肖彩云家中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3%;在李春生和肖彩云家中缴获的浅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1%。12、火车票及工作说明:在郭艳凤随身携带的包中发现郭艳凤于2014年11月26日至11月29日期间往返于广州小榄与安阳的火车票。13、董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记载董某某的身源情况以及涉案的车牌号为×××的旗云轿车所有人为董某某。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被告人李春生于200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15、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记载本案的侦破过程。16、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记载郭艳凤、肖彩云、李春生的身源及现实表现情况。17、被告人郭艳凤供述:2014年11月26日我从河南安阳到的广州一个叫小榄的地方,和一个叫四哥的联系买毒品。这次我主要是给哈市呼兰区叫李某甲的买冰毒。我见到“四哥”后,对他说有人在我手里定了10万元的货。我在“四哥”手里预定了十万元的两种冰毒,具体多少克我们没有最后定,当时给了“四哥”2.5万元。他让我先回安阳,他派人把货送到我家。大约是在2014年12月初,“四哥”派人给我送来两大袋冰毒,是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每袋大约500克,另外还白送我100粒麻古(红色片剂),并告诉我这两袋冰毒的价格不一样,小颗粒的是质量好的每克180元,大颗粒的是质量不好的,每克100元。我把货接到后在家中分的包,每袋分成了6包都是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麻古是用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2014年12月4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在安阳市坐郑州到哈市的长途大客车往哈市来,在车上我分别联系了肖彩云和李某甲,并告诉李某甲我大概在12月5日晚上10点钟以后到她家,让她把10万元钱准备好,我直接把冰毒送到她家。12月5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在哈市工程师街51号下的车,肖彩云接我到的松北区观江国际糖厂小区3栋1单元1204室的家中。当时她女儿自己在家,我和肖彩云到她的卧室,我从包里拿出毒品和吸毒工具,在吸毒的过程中,我将我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给肖彩云看了,并告诉她我这次来哈市是来卖毒品的。晚上9点钟左右,肖彩云的丈夫李春生和她的女婿回来了,我们吃完饭后我对肖彩云说能不能让李春生开车拉我去趟呼兰,肖彩云说他俩闹矛盾现在不说话,让我自己和李春生说,我和李春生说了他就同意了,出门之前我到肖彩云的卧室从我随身携带的那个装毒品的包内拿出2包200克的冰毒,一袋大颗粒的,一袋小颗粒的,交给肖彩云说“你先帮我放好,一会从呼兰回来我再拿走”,肖彩云就把这两袋毒品接过去了。然后我拿着剩余的毒品和100粒麻古从肖彩云家中出来,李春生开着他的一辆黑色轿车,拉着我和肖彩云到的呼兰中医院附近。因为我以前没去过李某甲现在住的地方,我和李某甲通话后把车停在中医院对面,我自己一人下的车,我把毒品放在黑色轿车后座上,肖彩云和李春生在车上等我。到李某甲家后警察进来把我们两个抓住了。我从河南省带960克冰毒,100粒麻古到哈尔滨。我就和李春生说让他开车带我到呼兰办点事,没有和他说毒品的事,他当时不知道我去呼兰贩卖毒品,他也不知道车内有毒品。我去呼兰带了700多克冰毒,放在肖彩云家中的两包毒品冰毒准备卖给肇东的一个女的,平时管她叫大嫂。18、被告人肖彩云供述:我和郭晓艳(郭艳凤)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4日郭晓艳给我发信息说她要到哈市来,我回信说她到哈市我去接她,晚7点钟左右,我打车到工程师街51号去接的她。到我家后,我和郭晓艳到我的房间,我问她到哈市来干什么,她说送东西,一会让我老公送她去趟呼兰。我说我和我老公吵架现在不说话,让她自己和我老公说这事,然后从包里拿出来冰毒,我俩一起吸食。不一会我丈夫李春生和我女儿的丈夫张某某回来了,郭晓艳就和我老公说吃完饭让他送到呼兰一趟,我老公同意了。我们吃完饭,郭晓艳从她包里拿出两大包用白色塑料包装袋包装的冰毒,对我说先放在我这,明天来取,我就把这两包冰毒放在床下了。我老公李春生开车拉着我和郭晓艳到的呼兰中医院对面一个小区门口,郭晓艳拿着一个蓝色的包下车了,下车时让我俩等她一会。过了大约5分钟,我给郭晓艳发短信让她快点,她回信说马上下楼,隔了一会又发短信说她不回去了,让我俩先走,我俩开车要走时,看见郭晓艳的灰色挎包在后座上,我就给她发短信说“你的包还在车上”,她回信说“你先拿回去吧,明天回去再联系”。后来我就跟我老公说她那包里有毒品,他就说这玩意怎么放车上了。我俩就开车回到我家小区内,因为到小区时发现有一台面包车没有熄火,我俩就感觉不对劲,我对我丈夫说咱俩上市里住一宿吧,同时我给我女儿李某乙打电话让她将我床下的两包毒品放到厨房吸油烟机上面的柜子里,然后我俩到南马路和东开源街交叉口的一家禧龙宾馆住的。2014年12月6日凌晨1点多时,我和我丈夫李春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抓获我的警察问我东西在哪,我说东西在车上,警察在车上的包里发现了用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后来到我家,在我家厨房抽油烟机上面将我女儿藏在那的冰毒找到了。郭晓燕就是到哈市贩卖毒品,她到呼兰也是贩卖毒品。我俩是朋友关系,另外她在我家还让我吸了几口冰毒,我就和她一起到呼兰来了。19、被告人李春生供述:2014年12月5日晚21时许,我回家吃饭时看见郭艳凤在我家呢,当时她和我妻子肖彩云在我家小屋正吸毒呢,我妻子吸毒的事我早就知道,看见她俩在屋吸毒我关上门就出来了。我们一起吃完饭后郭艳凤让我拉她到呼兰,于是我和我媳妇,我们三个人开着牌照号为×××的车,沿松浦大道向北往呼兰方向开,当车快到呼兰时,郭艳凤打电话问路该怎么走,电话那头告诉她是在呼兰中医院对面有个人民同泰药店,我们车开到那以后,郭艳凤拎个黑色手包下车,朝人民同泰药店方向走去,然后我就把车掉头往建设银行方向开去。在我调头的时候发现后座上有个包,我媳妇肖彩云将这个包从后座拿到前面来放在副驾驶座位的前面,她把包打开后有吸毒工具,她往下一摸说了一句毒品还在包里呢,我就看了一眼,看见包里面确实有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具体有多少冰毒我不知道。这时候我就感觉挺害怕,我还嘀咕一句说这东西怎么还扔车上了呢。这时肖彩云接到郭艳凤的一条短信,说让我们先回去,我媳妇就给郭艳凤回短信说“你的包咋整”,郭艳凤回短信说“先放在你家,我明天回去取”。然后我俩就往家走,到我家楼下时看见楼下停了一辆瑞风商务车,我媳妇就说大半夜的那车怎么还冒烟呢(意思是那么晚还打着火呢),我们俩感觉不对劲,怕是警察来抓我们,我媳妇就说“走吧咱别回家了,去宾馆住吧”,然后我俩就开车拉着这些冰毒往江南方向开。在大街上逛了一会,我媳妇给我姑娘打个电话,告诉她把床底下的两包东西(冰毒)给放起来,我俩开车到南马路的禧龙宾馆310房间开的房,后来就被公安抓住了。当时公安人员当场问我媳妇东西(冰毒)在哪,我媳妇说东西在车上,后来我媳妇和公安的人去车上把冰毒找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艳凤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彩云明知郭艳凤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春生为郭艳凤窝藏、转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贩卖毒品犯罪中郭艳凤与肖彩云系共同犯罪,郭艳凤系主犯,肖彩云系从犯。本案中李某甲向郭艳凤购买毒品虽然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但郭艳凤携带到哈尔滨的毒品中除向李某甲贩卖的毒品外,还留有大量毒品准备贩卖给他人,其行为不属于因犯意引诱而实施犯罪的情形。其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郭艳凤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贩卖的毒品亦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肖彩云明知被告人郭艳凤贩卖毒品,仍然帮助郭艳凤保管毒品,并与郭艳凤一同前往呼兰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肖彩云在郭艳凤的贩毒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本案是否存在犯罪引诱的情形与其犯罪行为无关。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春生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春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郭艳凤、肖彩云、李春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艳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肖彩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李春生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汤 军代理审判员 付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航书 记 员 李新东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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