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曹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负责人康红利,任行长。被执行人曹建辉,男,生于1983年7月1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曹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陇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曹建辉于2013年5月15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本金51687.12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即曹建辉名下贷款本金17229.04元、以曹江海名义贷款本金17229.04元、以曹丙第名义贷款本金17229.04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其余贷款本金233387.04元及所产生的利息,由曹建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766.00元,由曹建辉承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曹建辉之父曹江海的银行存款17229.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