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高超与马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马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1520号原告:高超,教师。被告:马相龙,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与被告马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相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超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马相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高超承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