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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张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小雨”),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819。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滴(绰号“张小龙”、“小光头”),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914。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黄某(绰号“小日本”),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617。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何某(绰号“俊豪”),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55。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0079。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等人结伙,时分时合作案,在惠东××黄埠镇多处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然后销赃得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等人结伙,时分时合作案,在惠东××黄埠镇多处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然后销赃得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6月的一天4时许,张滴、黄某、何某伙同“小杨”(在逃,具体情况不详)窜至黄埠镇××商务楼附近的金水湾公寓,在该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杨某梅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咨询价人民币8000元),后以8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一名陆丰籍男子。二、2015年3月23日2时许,刘某、张滴、黄某、何某窜至黄埠镇爱尚网吧附近的旺胜鞋厂宿舍,在该宿舍一楼盗走被害人梁某一辆日爵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1624元)以及钟某甲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50元)。逃跑过程中,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并现场缴获该雅马哈摩托车。三、2015年3月29日17时许,张某、张滴窜至黄埠镇××××路的雅奇鞋厂,在该鞋厂门口盗走被害人覃某一辆新艺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3500元),后以7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许建武(另案处理)。四、2015年3月30日4时许,张某、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大生鞋厂对面的豫龙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汪某一辆川田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800元)、王某一辆雅立玛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1950元)以及柳某一辆立马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3100元)。后将其中一辆车以600元人民币卖给许建武,另外两辆车以600元人民币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五、2015年4月5日4时许,张某、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公寓,在该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杨某一辆吉圣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370元),后以4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许建武。六、同日5时许,张某、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明珠商务楼,在该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一辆神川龙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190元),后以3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许建武。七、2015年4月15日4时许,张某、张滴窜至黄埠镇新阳光网吧附近的一出租房,在该房内一楼盗走被害人魏某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咨询价人民币7200元),后以6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许建武。八、2015年4月18日5时许,张某、张滴窜至黄埠镇乐安居公寓,在该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涂某一辆王力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640元),后以55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许建武。九、2015年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博雅诊所,在该诊所门前盗走被害人赖某一辆白色电动车、一辆雅立玛助力摩托车(咨询价人民币1980元),后以800元人民币将该两辆车卖给许建武。2015年4月19日,张某在黄埠镇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张滴、何某在黄埠镇被抓获归案,同月29日黄某在黄埠镇被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滴辩称,其二人没有于2015年3月29日17时许在黄埠镇××××路雅奇鞋厂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黄某、何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等人结伙,相互配合,在惠东××黄埠镇多处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然后销赃得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6月的一天4时许,张滴、黄某、何某伙同“小杨”(在逃,具体情况不详)窜至黄埠镇××商务楼附近的金水湾公寓,在该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杨某梅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咨询价人民币8000元),后以800元人民币将该车卖给一名陆丰籍男子。二、2015年3月23日2时许,刘某、张滴、黄某、何某窜至黄埠镇爱尚网吧附近的旺胜鞋厂宿舍,在该宿舍一楼盗走被害人梁某一辆日爵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1624元)以及钟某甲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50元)。逃跑过程中,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并现场缴获该雅马哈摩托车。三、2015年3月30日4时许,张某、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大生鞋厂对面的豫龙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汪某一辆川田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800元)、王某一辆雅立玛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1950元)以及柳某一辆立马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3100元),后予以销赃。四、2015年4月5日4时许,张某、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公寓,在该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杨某一辆吉圣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370元),后予以销赃。五、同日5时许,张某、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明珠商务楼,在该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陈某一辆神川龙牌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190元),后予以销赃。六、2015年4月15日4时许,张某、张滴窜至黄埠镇新阳光网吧附近的一出租房,在该房内一楼盗走被害人魏某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咨询价人民币7200元),后予以销赃。七、2015年4月18日5时许,张某、张滴窜至黄埠镇乐安居公寓,在该公寓门前盗走被害人涂某一辆王力电动车(咨询价人民币2640元),后予以销赃。八、2015年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张滴、黄某窜至黄埠镇博雅诊所,在该诊所门前盗走被害人赖某一辆白色电动车、一辆雅立玛助力摩托车(咨询价人民币1980元),后予以销赃。2015年4月19日,张某在黄埠镇被抓获归案,同月24日,张滴、何某在黄埠镇被抓获归案,同月29日黄某在黄埠镇被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滴、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银丰街望盛(旺胜)鞋厂宿舍、大生鞋厂对面玉龙(豫龙)出租屋停车场、海滨四路明珠商务楼楼下停车场、海滨三路雅奇鞋厂门口、田富村安乐居公寓、田富围博雅诊所宿舍门口、润东出租屋门口及环境情况。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4月4日22时许,其将电动车停放在明珠商务楼一楼的停车场,至次日6时许,发现上述电动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神川牌枣红色电动车,车辆型号:60V大公主,车架号:20120901076,电机号:120812015。(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4月5日凌晨6时左右,杨某发现其停放在黄埠镇出租屋门口的一辆灰色吉圣牌摩托车被盗。该车的型号是茜茜公主豪华版,是杨某于2013年6月份在黄埠镇吉圣车行购买的。(3)被害人魏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4月15日凌晨0时许,魏某将摩托车停放在黄埠镇海滨三路新阳光网吧附近其居住的出租屋楼下,凌晨5时许,发现上述摩托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五羊牌两轮摩托车,型号WH125T-5型号,是其于2014年11月份从别人手上购买的二手车。(4)被害人杨某梅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6月份,杨某梅在黄埠镇××商务楼附近金水湾公寓大门口被盗一辆绿色宗申牌三轮车。(5)被害人赖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4月20日晚上21时许,赖某将一辆黑色电动车和一辆雅立牌女装助力摩托车停放在黄埠镇田富围二路二巷博雅诊所宿舍,次日7时许发现被盗。(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3月29日23时30分许,王某将一辆雅立玛牌两轮助力车停放在黄埠镇大生鞋厂对面的豫龙住宿楼下,次日7时许,发现上述助力车被盗。(7)被害人柳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柳某将电动车停放在黄埠大生鞋厂对面的豫龙出租楼下面的一停车房里,早上8时许,柳准备上班时发现上述电动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立马牌B4812G-LM6型电动车。(8)被害人汪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3月29日晚上23时30分许,汪某回到黄埠镇大生鞋厂对面的豫龙出租屋的停车场,次日早上9时许,房东打电话告诉汪,其电动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川田牌两轮电动车,型号是TD-303BMZ。(9)被害人涂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4月17日23时许,涂某下班回家,将电动车停放在乐安居公寓内电梯旁,次日7时许,发现上述电动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蓝色王力牌电动车。(10)被害人梁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3月22日下午6时许,梁某将一辆黑色日爵牌电动车停放在黄埠镇银丰街望盛鞋厂宿舍,次日7时30分许,梁发现电动车被盗。后来,派出所抓到人,通知梁到派出所。(11)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3月23日凌晨0时30分许,钟某甲将一辆深灰色女装助力车停放在黄埠镇银丰街望盛鞋厂宿舍楼下。次日,钟的同事告诉其车子被偷了,不久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告诉钟偷车的人已经抓到。5、被告人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30日4时左右,张某伙同“张小龙”、“小日本”在黄埠镇大生鞋厂对面豫龙出租屋内盗窃三辆摩托车(一辆红色川田牌电动车、一辆灰色助力车、一辆灰色电动车,型号均不详),“张小龙”负责“看风”,张某和“小日本”负责开出租屋的门及把那三辆摩托车推出来,张小龙在外面接应。后三人将上述车辆销赃。2015年4月5日4时许,张某伙同“张小龙”、“小日本”在黄埠镇公寓旁边门前盗窃一辆灰色电动车,“张小龙”负责解锁,张某和“小日本”负责将车推走,后“张小龙”将上述电动车销赃。2015年4月5日5时许,张某伙同“张小龙”、“小日本”在黄埠镇明珠商务楼门前停车场盗窃了一辆红色电动车,“张小龙”负责负责看风,张某和“小日本”把电动车推走,“张小龙”将上述电动车销赃。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张某和“张小龙”在黄埠镇新阳光网吧附近一出租屋盗窃一辆灰色五羊牌摩托车,“张小龙”剪断了该摩托车的报警器线,张某就把那辆摩托车推走,“张小龙”将上述电动车销赃。2015年4月18日5时许,张某和“张小龙”在黄埠镇××公寓附近踩点,“张小龙”告诉张某安乐居公寓门里面有一辆蓝色电动车没上大锁,张某就进去将电动车车头锁扭断,并将电动车推出门外。事后,“张小龙”将上述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辨认,张某指认出黄某就是“小日本”,张滴就是“小光头”,就是和其一起在黄埠镇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的同伙。(2)被告人张滴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前两次对张滴讯问时,谎称其姓名叫“张小龙”。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张滴伙同“俊豪”(何某)、“小日本”(黄某)、“小杨”在黄埠镇明珠商务楼旁边一公寓门前,盗窃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后予以销赃。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张滴和“俊豪”、“小日本”、“高个子”在爱尚网吧旁边一住宿楼梯口盗窃了一辆灰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和一辆黑色电动车。盗窃得手后,“小日本”将车辆接线后,将电动车开走并予以销赃;“高个子”负责开雅马哈摩托车,但是摩托车发动不了逃跑不成被派出所抓获。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张滴和“小雨”(张某)、“小日本”来到大生鞋厂对面出租房,踩点后,由张滴在出租屋外面望风,“小雨”负责拿电子门禁卡开出租房的大门,“小雨”和“小日本”从出租房里面一共推出三辆摩托车(一辆红色电动车、一辆灰色电动车、一辆黑白助力车),张小龙接应将摩托车推到一间鞋厂后面的巷道里,接着“小雨”把所有摩托车前盖打开,“小日本”负责接摩托车的打火线,最后三人将上述电动车予以销赃。2015年的4月,张滴、“小雨”以及“小日本”三人到润东公寓隔壁一出租屋门前,张滴等人看中了一辆灰色电动车,张滴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锁,“小雨”和“小日本”负责看风,张滴把锁头打开后,“小雨”和“小日本”就把摩托车推到新阳光网吧,当天就将上述车辆予以销赃。2015年4月初的一天5时许,张滴、“小雨”、“小日本”在黄埠镇明珠商务楼门前停车场盗窃一辆红色电动车,后予以销赃。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张滴和“小雨”来到黄埠镇新阳光网吧对面第二条巷子中段一栋五、六层高的出租房(打着“有房出租”),张滴用钥匙把出租房的门打开,看见一辆五羊牌摩托车(黑色)停在里面,张滴将报警器的线剪断,并把摩托车推走。后张滴将摩托车销赃。2015年4月18日凌晨4时左右,张滴和“小雨”到乐安居公寓门前踩点,见一辆电动车停在电梯门口,于是张滴负责在门前望风,“小雨”进去公寓里面推了一辆王力牌电动车(蓝色)出来,并推至海滨四路一间货运站,“小雨”用螺丝刀打开车辆前盖,张滴负责接车辆的打火线,最后“小雨”驾驶电动车载张滴将电动车销赃。张滴被抓前三、四天凌晨5时左右,张滴和“小日本”在黄埠镇博雅诊所一楼盗窃了一辆黑色电动车、一辆白色助力车,后予以销赃。经辨认,张滴指认出张某就是“小雨”,黄某就是“小日本”,何某就是“俊豪”,刘某就是“高个子”,均是和其一起在黄埠镇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的同伙。(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黄某的外号叫“小胖子”或“小日本”。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黄某伙同张滴、“俊豪”、“小杨”在黄埠镇××商务楼附近一出租屋大门前盗窃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后予以销赃。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黄某伙同张滴、“俊豪”及一不认识的男子在爱尚网吧旁鞋厂盗窃一辆灰色雅马哈摩托车及一辆灰色电动车,当时被人发现,黄某开着电动车跑了,那名不认识的男子被抓获。2015年3月30日4时许,黄某伙同张滴、张某在黄埠大生鞋厂对面豫龙公寓盗窃了三辆摩托车,其中一部是红色川田电动车,一部是灰色电动车,一部是灰色雅立码牌摩托车。2015年4月5日4时许,黄某伙同张滴、张某在黄埠海滨三路纯水岸对面润东公寓隔壁盗窃了一部灰色电动车;同日5时许,上述三人又在明珠商务楼停车场盗窃了一辆红色电动车。黄某被抓获的几天前,其又伙同张滴在黄埠镇博雅诊所一楼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车及一辆白色助力车。经辨认,黄某指认出何某就是俊豪,张某就是“小雨”,张滴就是“张小龙”,刘某就是“高个子”,均是和其一起在黄埠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的同伙。(4)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何某的外号叫“俊豪”。2014年6月份的一天,何某和张滴、黄某以及张滴的朋友在黄埠镇明珠商务楼旁边的一间公寓门前,盗走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后予以销赃。2015年3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何某伙同张滴、黄某以及张滴的另一个朋友在爱尚网吧旁的一住宿楼梯口看见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及一辆电动车,便实施盗窃。黄某和何某进去将车推出来,黄某就将电动车开走后予以销赃。张滴的朋友负责开雅马哈摩托车,但是摩托车发动不了逃跑不成被派出所抓了。经辨认,何某指认出张滴就是“小光头”,刘某就是“高个子”,黄某就是“小日本”,均是和其一起在黄埠镇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的同伙。(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辩解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3日凌晨,刘某、张滴、黄某、何某在黄埠镇爱尚网吧旁边盗窃一辆灰色雅马哈摩托车和一辆灰色电动车。张滴、刘某负责望风,黄某、何某进去将车推出来,之后就逃跑。刘某逃至美誉广场时被公安抓获。经辨认,刘某指认出黄某就是“小胖仔”,张滴就是“陈小龙(张小龙)”,上述二人与何某均是于2015年3月23日和其一起在黄埠镇爱尚网吧附近一出租屋盗窃他人摩托车的同伙。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滴处缴获钥匙18把、手机一部、螺丝刀一把;从被告人何某处缴获黑色国信通GB3109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剪刀一把、六角铁一个、十字螺丝刀一把;上述雅马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钟某乙。7、鉴定文书(1)惠东价认字(2015)第1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雅马哈牌ZY125T-6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50元。(2)惠东价认字(2015)第130号《灭失物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的日爵牌60V型电动车理论价格为人民币1624元。(3)惠东价询字(2015)第29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被盗的宗申牌ZHL175-1165型正三轮摩托车全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4)惠东价询字(2015)第28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被盗的五羊本田牌WH125T-5型摩托车全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5)惠东价询字(2015)第31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被盗的川田牌48V小公主型电动车全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6)惠东价询字(2015)第30号《价格咨询证明》,证实被盗的立马牌48V乐途型电动车全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7)惠东价认字(2015)第191号《灭失物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的神川龙牌60V大公主型电动车理论价格为人民币2190元。(8)惠东价认字(2015)第158号《灭失物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的王力牌公主普通版电动车理论价格为人民币2640元。(9)惠东价认字(2015)第192号《灭失物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的吉圣牌茜茜公主型电动车理论价格为人民币2370元。(10)惠东价认字(2015)第193号《灭失物价格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赖某于2015年年4月21日被盗的雅立玛牌48CC讯鹰型助力车理论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11)惠东价认字(2015)第194号《灭失物价格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3月30日被盗的雅立玛牌48CC讯鹰型助力车理论价格为人民币1950元。8、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的出生日期及户籍身份等情况。上述五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2013)惠东法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3年7月12日,张滴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关于被告人张某、张滴在庭审中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曾供述其于2015年3月29日17时许伙同张滴在黄埠镇××××路雅奇鞋厂盗窃摩托车,但其在庭审时予以翻供。虽然其指认视频监控中盗窃摩托车车的男子是其本人,但本质上仍是其自己的供述,鉴于被告人张滴否认该起盗窃的事实,与张某之前的供述不能够相互印证,而监控视屏较为模糊,不能清晰反映盗窃者的容貌,盗车者的衣服与张某指认的作案衣着有所出入(盗车者身着类似黑色羽绒服的外套),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指证张某参与了该次盗窃,指证张某、张滴参与该次盗窃的证据不足,故对张某、张滴的辩解,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张某盗窃五次,张滴盗窃八次、黄某盗窃五次,均属多次盗窃。被告人张某、张滴、黄某、何某、刘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再行犯罪,多次盗窃,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黄某、何某、刘某认罪态度良好,本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上述四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尤其是被告人张某、黄某多次盗窃,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六、随案移交的现金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L”型铁一支、螺丝刀二把,予以没收销毁;现金人民币200元,抵作被告人何俊豪的罚金;国信通牌手机一部及米蓝牌手机一部,依法拍卖,分别抵作被告人何俊豪及张滴的罚金;钥匙18支,返还被告人张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小龙审 判 员  吴润明人民陪审员  徐妙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1页共1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