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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东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下寨村**号,居民。被告董某某,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下寨村**号,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云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