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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丰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三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丰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三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深圳市常丰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A座6层611号。法定代理人龙贵生,总经理。被告青岛三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3号甲1幢。法定代表人董克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常丰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金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