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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忠扬与张成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扬,齐秀娟,张成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于忠扬,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齐秀娟,女1965年0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成江,男,1969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扬与被告齐秀娟、张成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