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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牟昌伦申请执行黄小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昌伦,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牟昌伦,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9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黄小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昌伦与被执行人黄小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小平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生产街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