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与被告绥阳县宏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752号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穆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生,该公司职工。被告绥阳县宏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如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与被告绥阳县宏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