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蒸鹰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衡阳市鹏洋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莫彬彬,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衡阳市鹏洋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衡阳市鹏洋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衡阳市鹏洋食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社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