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方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莲,方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莲,女,汉族,1959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玉溪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方玉玲,女,汉族,1975年8月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安宁市兴屯小区10幢1单元3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同时,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00元。本案经审查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针对被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还欠被申请执行人7500.00元购房尾款未付,两相折抵后,申请执行人放弃1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无须支付100.00元。本院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强制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本案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