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路山与张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山,张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张路山。被告张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山诉被告张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路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路山负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