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路山与张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山,张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张路山。被告张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山诉被告张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路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张路山负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