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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体育彩��管理中心与代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50号原告: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孙焱,主任。被告:代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诉被告代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代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与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原告下设体彩中心阜阳分中心工作,实际履行地是阜阳市颖州区,本案应移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代笛提出的管辖权���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代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奚雨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