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过)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过)初字第367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赖作生,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2014年4月,被告黄某某雇请原告郭某某建设崇义县麟潭乡麟潭村村部办公楼,原告主要负责麟潭村村部办公楼主体工程和装修的建设。2014年10月麟潭村村部办公楼完工。2015年2月1日被告就原告建设麟潭村村部办公楼的工资与原告进行了清算,清算后,被告还欠原告人民币49280元工资没有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工资,被告称现在没钱,就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今年6月到现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建设工资人民币4928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某承包了崇义县麟潭乡麟潭村村部办公楼的建筑工程,包工包料。2014年4月,被告雇请原告建设该办公楼,原告主要负责该办公楼的房屋主体建筑(第三、四、五层共两层半以及整栋房子的内外墙粉刷、楼面找平等)。2014年10月该办公楼完工。2015年2月1日,被告与原告就建设麟潭乡麟潭村村部办公楼的工资进行了清算,清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4928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郭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常住人口查询单1份,证明被告黄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郭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被告黄某某欠原告郭某某建设麟潭乡麟潭村村部办公楼工资共计人民币49280元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清偿债务。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黄某某支付尚欠建设麟潭乡麟潭村村部办公楼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928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支付原告郭某某建设工资人民币4928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繁明人民陪审员 刘福德人民陪审员 钟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