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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仁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立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贝,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仁,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李建仁。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仁及徐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仁的银行存款456万元。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于2015年10月23向本院出具担保金额为456万元的《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新世界支行的银行存款456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建仁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铁支行的银行存款456万元。以上一、二项冻结的银行存款总额以456万元为限。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