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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苏阿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苏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毕塬东路。法定代表人杜林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阿宁。委托代理人叶宪芳,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咸阳市劳动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王,被苏阿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苏阿宁因不服咸阳市劳动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咸阳市劳动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苏阿宁不服咸阳市劳动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人仲案字(2015)6号裁决书,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动仲裁裁决已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诉讼费400元,退还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张作儒代理审判员  周 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