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清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4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3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如微,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4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驾驶某轿车,由长乐市国际机场沿201省道往福清市方向行驶,途经201省道文武砂大桥路段与一车相向交会时,因其遇况向右(左右以车辆行驶方向为准)避让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上述轿车正面左侧端部位在路右机动车道上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尾部偏左侧部位,造成车辆损毁,被害人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不负该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内处刑。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峰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月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